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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振周与郝泽亚、许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1230号 原告赵振周,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泽亚,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海军,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1230号
原告赵振周,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泽亚,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海军,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景元,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周诉被告郝泽亚、许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振周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振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振周承担。
审 判 长  崔明卫
人民陪审员  张春珍
人民陪审员  贺秋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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