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92号 原告牛瑞彩,女,1945年6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建功,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瑞彩诉被告李建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瑞彩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瑞彩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瑞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牛瑞彩负担。 审判员 丁 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传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