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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瑞彩诉李建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92号 原告牛瑞彩,女,1945年6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建功,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瑞彩诉被告李建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瑞彩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92号
原告牛瑞彩,女,1945年6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建功,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瑞彩诉被告李建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瑞彩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瑞彩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瑞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牛瑞彩负担。
审判员 丁 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传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