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522-2号 原告:杨桂双,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苏建设,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双诉被告苏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桂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桂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桂双负担。 审 判 长 杜裕禄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世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