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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桂双诉苏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522-2号 原告:杨桂双,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苏建设,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双诉被告苏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522-2号
原告:杨桂双,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苏建设,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双诉被告苏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桂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桂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桂双负担。
审 判 长  杜裕禄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世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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