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02号 原告杨琪,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杰,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琪诉被告李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琪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琪负担。 审 判 长 张震震 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 人民陪审员 马垣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