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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艺琼与祖首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32号 原告贺某某,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勤典,巩义市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祖某某,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32号
原告贺某某,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勤典,巩义市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祖某某,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判员  崔东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韩李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