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08号 原告郑某某,女,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爱苹,巩义市河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某某,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宏道,巩义市回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贺东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萌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