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524号 原告乔某某,女,出生于1971年10月24日,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出生于1967年10月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乔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判员 虎智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文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