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737号 原告董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4月8日。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7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世忠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怀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