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315号 原告苏某某,男,汉族,1990年9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玉硕,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女,汉族,1993年4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桂玲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遂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