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逯冬霞诉张晓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199号 原告逯某某,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柴晓峰,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土旺,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199号
原告逯某某,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柴晓峰,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土旺,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松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某某、委托代理人柴晓峰,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土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逯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同居生活,1998年3月28日生育儿子张某甲,2000年10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3月26日生育次子张某乙。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且心胸狭窄,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甲、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对原告充分信任,家中钱财都有原告掌管。自2011年起,原告加入传销组织。经被告及家人、杜甫路派出所、芝田镇派出所多次劝阻,原告拒不接受。2012年4月19日,原告离家搞传销,被被告找回后,原告于2012年12月14日离家至今未归。自原告搞传销后,将开办的服装店倒腾一空,挥霍钱财,抛家弃子,并编造谎言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同居生活。1998年3月28日,生育长子张某甲。2000年10月27日生育次子张某乙。2000年10月27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纠纷,原告分别于2012年、2013年向本院提出离婚,均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感情较好。结婚后双方已生活多年,且育有两子,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纠纷,主要是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所致。只要双方认真对待分歧,珍惜夫妻感情,和好仍有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帐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帐号:9230520109033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审判员  贺松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言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