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088号 原告:梅建业,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热:韩有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安阳,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受理原告梅建业诉被告刘安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梅建业于2014年12月12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梅建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建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梅建业负担。 审 判 长 何剑平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人民陪审员 贺淑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亚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