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48号 原告黄雷,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学文,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雷诉被告刘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雷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雷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黄雷负担。 审判员 张云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