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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雷诉刘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48号 原告黄雷,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学文,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雷诉被告刘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雷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48号
原告黄雷,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学文,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雷诉被告刘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雷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雷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黄雷负担。
审判员  张云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婉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