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791-1号 原告董言枝,女,出生于1982年2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来有,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玉慧,女,出生于1974年8月1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彩云,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莉,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言枝诉被告陈玉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言枝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言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言枝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