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71号 原告刘伟东,男,出生于1971年10月2日,回族。 被告白炎军,男,出生于1969年10月22日,汉族。 原告刘伟东诉被告白炎军、白石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白石军的诉讼。现原告刘伟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伟东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伟东负担。 审判员 王俊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创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