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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东与白炎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71号 原告刘伟东,男,出生于1971年10月2日,回族。 被告白炎军,男,出生于1969年10月22日,汉族。 原告刘伟东诉被告白炎军、白石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自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71号
原告刘伟东,男,出生于1971年10月2日,回族。
被告白炎军,男,出生于1969年10月22日,汉族。
原告刘伟东诉被告白炎军、白石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白石军的诉讼。现原告刘伟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伟东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伟东负担。
审判员  王俊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创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