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79号 原告慕香亭,男,出生于1963年8月28日,汉族。 被告李振华,男,4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慕香亭诉被告李振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慕香亭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慕香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慕香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慕香亭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