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959号 原告余合庭,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3月12日。 被告侯光辉,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4月27日。 被告龙进中,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2月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合庭诉被告侯光辉、龙进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合庭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光辉、龙进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合庭撤回对被告侯光辉、龙进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余合庭负担。 审判员 贾松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