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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合庭与侯光辉、龙进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959号 原告余合庭,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3月12日。 被告侯光辉,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4月27日。 被告龙进中,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2月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合庭诉被告侯光辉、龙进中合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959号
原告余合庭,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3月12日。
被告侯光辉,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4月27日。
被告龙进中,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2月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合庭诉被告侯光辉、龙进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合庭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光辉、龙进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合庭撤回对被告侯光辉、龙进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余合庭负担。
审判员  贾松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晓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