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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涛伟与李克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738号 原告袁某某,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人谢政敏,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爱苹,巩义市河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738号
原告袁某某,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人谢政敏,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爱苹,巩义市河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审判员  崔东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雪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