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79号 原告许小立,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桐本路南段(中国网通营业厅北侧)。 负责人徐冬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立,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倩,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立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小立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小立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小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许小立负担。 审判员 贺金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