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182号 原告李秋勤,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世博,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秋勤,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系原告张世博之母。 原告张鑫鑫,女,199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秋勤,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张鑫鑫之母。 原告张梦炎,女,200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秋勤,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张梦炎之母。 被告杨宗敏,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威,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爱琴,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勤、张世博、张鑫鑫、张梦炎诉被告杨宗敏、李爱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勤、张世博、张鑫鑫、张梦炎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秋勤、张世博、张鑫鑫、张梦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秋勤、张世博、张鑫鑫、张梦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秋勤、张世博、张鑫鑫、张梦炎负担。 审判长 李继卫 审判员 张军辉 审判员 张朝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龚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