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213号 原告:朱雪勤,女,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晓刚,系朱雪勤之夫。 委托代理人:李效祖,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席五林,男,汉族,1964年5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岳卫中,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雪勤诉被告席五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雪勤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雪勤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雪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朱雪勤负担。 审判员 朱建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国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