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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雪勤诉席五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213号 原告:朱雪勤,女,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晓刚,系朱雪勤之夫。 委托代理人:李效祖,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席五林,男,汉族,1964年5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213号
原告:朱雪勤,女,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晓刚,系朱雪勤之夫。
委托代理人:李效祖,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席五林,男,汉族,1964年5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岳卫中,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雪勤诉被告席五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雪勤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雪勤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雪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朱雪勤负担。
审判员  朱建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国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