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869-1号 原告崔耀中,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雅茗,女,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武召,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董雅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新明,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潘忠祥,男,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潘东村。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耀中、张雅茗诉被告程新明、潘忠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以治疗尚未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耀中、张雅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耀中、张雅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崔耀中、张雅茗负担。 审 判 长 李延娜 人民陪审员 郅秋勤 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乔 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