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968-2号 原告:崔进保,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益民淀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炎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巩义市孝义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炎敏,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巩义市孝义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进保诉被告巩义市益民淀粉有限公司、吕炎敏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进保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进保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进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崔进保负担。 审 判 长 宋大海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李爱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艳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