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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诉国网河南巩义市供电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187号 原告巩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克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银辉,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武召,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南巩义市供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187号
原告巩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克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银辉,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武召,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南巩义市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志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石磊,该公司员工。
原告巩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河南巩义市供电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杜占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银辉,被告国网河南巩义市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谷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巩义市财政局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巩义市供电公司系巩义市财政局独资设立的地方国有企业。2013年11月,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深化农电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豫政(2013)62号),根据该文件要求巩义市供电公司上划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规划对象和范围为县级供电企业地方国有产权,县级供电企业电网主业资产及对应的负债,与县级供电企业电网主业无关的资产,不纳入无偿划转范围。后巩义市供电公司根据该文件的要求完成了电网主业资产及相关负债的无偿划转,并于2014年5月完成变更登记,变更为被告国网河南巩义市供电公司。2002年6月,巩义市供电公司成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21028905股股票,该股份系与电网主业无关的资产,不应纳入划转范围。但2014年10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该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变更为被告。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名下的21028905股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归原告所有。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协助将上述争议股票过户给原告。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情况基本属实,但其诉称被告未经其同意变更股票所有人名称不属实,该名称的变更是按照国网公司的文件及政府的要求进行的。另外,为了查询需要,也必须在变更名称后才能进行查询业务。被告认可该股票属原告所有,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巩义市财政局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巩义市供电公司系巩义市财政局独资设立的地方国有企业。2013年11月,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深化农电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豫政(2013)62号),根据该文件要求巩义市供电公司上化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规划对象和范围为县级供电企业地方国有产权,县级供电企业电网主业资产及对应的负债,与县级供电企业电网主业无关的资产,不纳入无偿划转范围。后巩义市供电公司根据该文件的要求完成了电网主业资产及相关负债的无偿划转,并于2014年5月完成变更登记,变更为被告国网河南巩义市供电公司。2002年6月,巩义市供电公司成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21028905股股票,该股份系与电网主业无关的资产,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巩义市供电公司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中也显示该股票不在无偿划转范围。2014年10月,被告为查询需要,将该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变更为被告。巩义市财政局于2013年11月23日下发文件,决定收回上述股票,交由原告管理。双方因该股票的所有权产生纠纷,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股票系原巩义市供电公司持有的地方国有财产,在被告成立后,该股票不属于无偿划转范围,其所有权应归原巩义市供电公司的投资人巩义市财政局所有。根据巩义市财政局的工作安排意见,将该股票交由原告管理,因此,原告请求确认该股票为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负有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其也同意办理,故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将该股票过户给原告,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国网河南巩义市供电公司名下的21028905股河南中孚实业有限公司股票实际所有人为原告巩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二、被告国网河南巩义市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巩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帐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帐号:9230520109033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审判员  杜占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康亚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