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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霞诉巩义市水地河胜利耐火厂、李亚利、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742号 原告:张秋霞,女,出生于1966年4月18日,汉族。 被告:巩义市水地河胜利耐火厂。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厂厂长。 被告:李亚利,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胜利,男,1975年3月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742号
原告:张秋霞,女,出生于1966年4月18日,汉族。
被告:巩义市水地河胜利耐火厂。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厂厂长。
被告:李亚利,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胜利,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霞诉被告巩义市水地河胜利耐火厂、李亚利、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霞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秋霞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秋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秋霞负担。
审判员  何剑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尚诗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