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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湛江诉李建宏、巩义市宏发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1843-2号 原告:王湛江,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建宏,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宏发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夹津口镇申沟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湛江诉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1843-2号
原告:王湛江,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建宏,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宏发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夹津口镇申沟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湛江诉被告李建宏、巩义市宏发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湛江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湛江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湛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湛江负担。
审 判 长  宋大海
人民陪审员  李爱文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贺艳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