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799-2号 原告:河南开瑞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献治。 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恒盛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志英。 委托代理人:余勇川,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开瑞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恒盛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开瑞铝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开瑞铝业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开瑞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开瑞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大海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贺艳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