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116号 原告王红玲,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五卿,男,成年,汉族。 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进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玲诉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玲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红玲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普 人民陪审员 马现景 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董银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