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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珍诉马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709号 原告王秋珍,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吴爱国,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帅,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709号
原告王秋珍,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吴爱国,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帅,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珍诉被告马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珍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秋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秋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秋珍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邵孝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