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27号 原告贺素萍,又名贺素平,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武卫,巩义市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继英,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素萍诉被告白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素萍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素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素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贺素萍负担。 审判员 贺松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魏言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