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8号 原告郑新双鑫(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地址:新密市米村镇于湾村。 法定代表人杨保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书涛,该公司职工。 被告白松峰,男,出生于1985年9月11日。 委托代理人赵奎刚,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新双鑫(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松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孙雪丽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