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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振永诉王怀春、郑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942-1号 原告:谢振永,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7月9日。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怀春,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11月11日。 被告:郑增强,男,汉族,出生于1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942-1号
原告:谢振永,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7月9日。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怀春,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11月11日。
被告:郑增强,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3月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振永诉被告王怀春、郑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振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振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振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谢振永负担。
审 判 长  朱建超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人民陪审员  孙建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文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