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密执字第668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月彩,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红勋,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月彩、李红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松波 审 判 员 李江海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遂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