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88号 原告贺秋花,女,194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天江,男,194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娄元良,男,成年,汉族。 被告张同莲,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秋花诉被告娄元良、张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秋花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秋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贺秋花承担。 审判员 胡晓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康译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