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白文龙诉丁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975号 原告白文龙,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朋杰,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白文龙诉被告丁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军辉适用简易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975号
原告白文龙,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朋杰,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白文龙诉被告丁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军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朋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文龙诉称:2014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约定了利息,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不断向被告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迟迟不予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丁朋杰偿还原告白文龙借款12000元。
被告丁朋杰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甲方:白文龙,乙方:丁朋杰410181198905158539,住址:河南省巩义市涉村镇上庄村大庙下185号,今因乙方投资经商资金不足,向甲方借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用期两个月,如有违约,按存银行死期付息,甲方:白文龙,证明人:杨现峰,乙方:丁朋杰15838078xxx,2014年4月13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由于原、被告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2个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原告借款,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文龙借款一万二千元。
如被告丁朋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被告丁朋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30520109033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龚倩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