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80号 申请执行人郭文龙。 申请执行人寿文英。 申请执行人郭长强。 申请执行人郭长昆。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和胜权,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郭文龙、寿文英、郭长强、郭长昆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2014)浚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文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