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78号 申请执行人王德强。 申请执行人李学宝。 申请执行人王九胜。 申请执行人王新梅。 申请执行人白扎根。 申请执行人王德贤。 被执行人苗银。 申请执行人王德强等六人与被执行人苗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1)浚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浚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来希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