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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珂诉李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254号 原告赵海珂,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威,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花英,女,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明书,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254号
原告赵海珂,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威,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花英,女,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明书,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何子玉,男,194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珂诉被告李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海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一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海珂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 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