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678号 原告赵笑滢,女,199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石河道。 法定代表人崔进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有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笑滢诉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笑滢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笑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笑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笑滢负担。 审 判 长 丁 强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传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