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059号 原告赵素娟,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炎周,巩义市回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先姣,女,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秋敏,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素娟诉被告李先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素娟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素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赵素娟负担。 审 判 长 贺东方 人民陪审员 李朝森 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晋 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