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106号 原告:牛有信,男,汉族,出生于1957年4月16日。 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有信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有信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有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牛有信负担。 审判员 朱建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