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450-1号 原告郅琛琛,女,199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桂金,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新权,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建华,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二敏,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吉利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郅琛琛诉被告张建华、李二敏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吉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郅琛琛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郅琛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郅琛琛承担。 审 判 长 胡晓君 代理审判员 崔明卫 人民陪审员 岳天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康译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