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12号 原告:河南西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世仓,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圣元,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怀钦,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西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西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河南西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裕禄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世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