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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风诉余志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195号 原告王喜风,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金磊,巩义市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志高,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195号
原告王喜风,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金磊,巩义市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志高,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风诉被告余志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喜风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喜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喜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喜风负担。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
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