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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福诉李红卫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76号 原告王天福,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振,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高成,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卫,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本案在审理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76号
原告王天福,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振,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高成,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卫,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本案在审理原告王天福诉被告李红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福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天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返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天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天福负担。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