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76号 原告王天福,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振,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高成,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卫,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本案在审理原告王天福诉被告李红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福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天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返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天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天福负担。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