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1844-2号 原告:王湛江,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二宏,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湛江诉被告李二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湛江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湛江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湛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湛江负担。 审 判 长 宋大海 人民陪审员 李爱文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贺艳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