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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民召与霍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611号 原告王民召,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源,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朋辉,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民召诉被告霍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民召于2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611号
原告王民召,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源,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朋辉,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民召诉被告霍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民召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民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民召负担。
审判员  贺东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萌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