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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玉与王延青、被告宋奎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96号 原告马长玉,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延青,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立,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奎英,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96号
原告马长玉,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延青,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立,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奎英,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玉诉被告王延青、被告宋奎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长玉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长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长玉承担。
审 判 长  胡晓君
人民陪审员  岳天才
人民陪审员  贺秋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康译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