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040号 原告谢淑贞,女,出生于1972年2月1日。 被告孙爱玲,女,出生于1970年10月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淑贞诉被告孙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淑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俊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马会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