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949号 原告马鹏程,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天爵,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鹏程诉被告胡天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鹏程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鹏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鹏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鹏程负担。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 人民陪审员 张青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