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302号 原告高小伟,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康店镇安捷扣件厂。 负责人曹红卫,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威,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伟诉被告巩义市康店镇安捷扣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小伟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小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四元,减半收取二十七元,由原告高小伟承担。 审 判 长 蔡金辉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 珂 |